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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劉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被告
陳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被告應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已詳載「原告……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111年4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2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主文漏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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