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黃清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徐秀蘭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