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薛侑倫
- 法定代理人陳怡潔
- 原告明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上,門牌號碼為 屏東縣○○鄉○○路00號、18號、20號、22號等四戶建物之房屋 稅籍資料到院,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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