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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號、18號、20號、22號等四戶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到院,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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