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