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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給付袋地通行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凃春生劉千瑜高世軒

原告
李茂華
被告
張陳桂寶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
參加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泰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勇勝」之記載,更正為「鄭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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