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袋地通行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茂華、張陳桂寶、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偉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李茂華 被 告 張陳桂寶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 參 加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泰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勇勝」之記載,更正為「鄭美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