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 原告
- 李茂華
- 被告
- 張陳桂寶
- 訴訟代理人
- 王恒正律師
- 被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均
- 參加人
-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偉泰
- 訴訟代理人
- 趙家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勇勝」之記載,更正為「鄭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