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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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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官大葦即葦勝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春明」,故請具狀更正,並補具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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