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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務人為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因吉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與負責人法人格同一)。

二、提出債務人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更正利息起息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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