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健強、鼎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鼎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債 務 人 鼎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