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娣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娣妹(女、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娣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娣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娣妹於民國55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李娣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