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劉千瑜
- 原告王祥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祥宏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擔任伊祖母周素真所經營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伊母周佳玲所經營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上開公司因經濟不景氣及資金周轉不靈,而無力清償債務,伊因此受連累而積欠高額債務,數額高達約新台幣(下同)1億677萬9,064元,伊每月收入僅2萬9,000 元,除現金40萬元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爰聲請裁定宣告破產,俾利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1、3款、第97條及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程序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 ,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無益,故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仍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一節,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及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勞保明細、凱基人壽保險單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為證,其財產狀況如附表所示,足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㈡惟按財團費用包括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而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破產法第95條及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卷內所附臺灣省113年為扶養他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為每月1萬7,076元,且依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以此計算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40萬9,824元(計算式:17076×12×2=409824)。而破產程序之進行具有一定繁雜性,依破產 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 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實務上多指定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擔任破產管理人。參酌律師每審級案件收費標準約為6萬至10萬元,本件宣告破產後,縱使未選任 監查人(破產法第120條第1款參照),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至少需46萬9,824元(計算式:60000+409824=469824)。 然依附表所示,本件聲請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價額為40萬5,401元,尚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以支付前述46萬9,824元,以及破產程序中所需花費之管理、分配等必要財團費用暨其他可能發生之財團債務。依上揭說明,實難認本件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聲請人之財產狀況 ㈠所有財產(積極財產):40萬5,401元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或金額 本院卷頁碼 備註 1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保單號碼:D0000000) 5,400元 第83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月1日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郵局存款 1元 第85至86頁 3 郵政匯票 40萬元 第81頁 合計 40萬5,401元 ㈡所負債務(消極財產):1億678萬4,504元 編號 債權人 債務餘額 本院卷頁碼 備註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52萬3,400元 第37至38頁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837萬7,428元 第39至40頁 2,879萬2,305元 第39至40頁 492萬9,931元 第41至42頁 3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750萬元 第43頁 4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865萬6,000元 第45至49頁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1年12月1日合併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分有限公司。 5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440元 第77至78頁 合計 1億678萬4,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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