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鈺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寅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寅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