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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任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美珠
即被告
林玉環
即被告
林立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因此,本件就分割共有物部分(不當得利部分上訴人未受不利判決)上訴利益價額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萬3,600元(計算式:5800×984×1/2=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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