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曾榮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