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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佳燕

原告
曾榮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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