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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茂亭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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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即原告
人 吳枝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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