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劉家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1 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