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智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書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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