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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書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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