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楊芝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委任人林慧芳與相對人張芝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確認民國113年2月20日開庭陳述之內容與筆錄紀載是否吻合,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等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等,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