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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沈蓉佳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慧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其繳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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