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吳枝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