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佳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佳玉 住屏東縣○○市○○○○巷000號 聲請人 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華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止付通知証明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4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 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 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71 1 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