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喬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113年4月1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鍾秀真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5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周恒如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5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3 周恒如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7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4 周恒如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2年9月30日 50,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