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茗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依狀附公證書,租賃雙方同意(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釋明本件請求欠繳之租金5,768元、管理費653、電費1,022及水費156元,不依上開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