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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聲請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戴宏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戴宏定(男、民國66年9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戴宏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戴宏定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宏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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