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8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美靜

聲請人
楊義勇
相對人
楊又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又懿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而聲請人為民國47年間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計算式:20,000元×12月×10年=2,4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5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