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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8號

選任臨時董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沈蓉佳

抗告人
劉俊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永琦等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法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對於裁定無論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必須為「受裁定」之人始有抗告權,如非「受裁定」之人,縱屬訴訟關係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85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法字第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非原裁定受裁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對原裁定並無提起抗告之權利,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董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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