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蕭鼎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昌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9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