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楊義勇
- 相對人
- 楊又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又懿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而聲請人為民國47年間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計算式:20,000元×12月×10年=2,4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