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黃惠玲
- 原告丁○○○
- 被告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許可聲請人丁○○○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如附表所示分割方法 之遺產繼承及分割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丙○○(年籍詳如主 文所示)之母己○○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3日死亡,遺有如 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需辦理遺產繼承登記,相對人丙○○與胞姊戊○○、乙○○同為被繼承人己○○之繼 承人,因相對人丙○○為未成年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已於 113年7月29日經屏東○○○○○○○○申請監護登記在案,聲請人為 相對人代理辦理遺產分割繼承之相關事宜,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並審酌一切情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檢附印鑑證明,是為辦理被繼承人己○○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為此聲請 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丙○○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丙○○之祖母,於未成年人丙○○之 母即被繼承人己○○113年7月12日過世後,為未成年人丙○○之 法定監護人,於113年7月29日經屏東○○○○○○○○辦理登記等情 形,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㈡又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為憑,堪信為真。此外,按前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未成年人丙○○按應繼分比例1/3可取得其就被繼承 人己○○所遺財產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91,206元(計算式 :(00000000+5000)÷3=0000000.333),依據聲請人主張之遺 產分割方法,未成年人丙○○就被繼承人己○○所遺財產可受分 配之遺產價額共計3,597,189元,超過其按應繼分比例可受 分配之價額,堪認對於未成年人丙○○應無不利之情事,分割 方法堪認可行。從而,聲請人為辦理被繼承人己○○遺產繼承 分割事宜,聲請許可為未成年人丙○○辦理如附表所示分割方 法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均有明文。因此,監護人即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丙○○辦理遺產分 割事宜,即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2項準用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編號 類別 財產內容 面積(㎡)或金額(新台幣)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48.49 1/2 由丙○○取得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3.40 1/2 由丙○○取得 3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2.66 全部 由丙○○取得 4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135.54 全部 由乙○○取得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 840.49 全部 由戊○○取得 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246.96 全部 由乙○○取得1/3,由丙○○取得2/3 7 房屋 屏東縣○○鎮○○段000○號 (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0號) 166.34 全部 由乙○○取得 8 房屋 屏東縣○○鎮○○段00○號 (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0號) 158.64 50000/100000 由丙○○取得 9 存款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 80,272元 全部 由丙○○取得 10 存款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 339,066元 全部 由丙○○取得 11 存款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 52,114元 全部 由戊○○取得 12 存款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 28,398元 全部 由丙○○取得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54元 全部 由戊○○取得 14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 70元 全部 由戊○○取得 1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東港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 28,379元 全部 由戊○○取得 16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253,520元 全部 由丙○○取得 17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212,216元 全部 由戊○○取得 18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169,347元 全部 由戊○○取得 19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338,072元 全部 由丙○○取得 20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莒光分行000000000000 629元 全部 由戊○○取得 21 存款 東港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 3,521元 全部 由戊○○取得 22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中國信託越南臺幣累積00000000000 4,865.3500股(71,763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3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野村優質00000000000 37.9000股(6,014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4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群益中小型股00000000000 379股(38,248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5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群益安穩貨幣市場00000000000 556.5000股(9,296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6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群益印度中小基金臺幣00000000000 647.1000股(25,262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7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富達亞洲債券A美累00000000000 26.3500股(12,375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8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貝萊德美元優質債不配00000000000 8.5600股(9,120元) 全部 由乙○○取得 29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貝萊德亞洲老虎債不配00000000000 5.7100股(7,425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0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貝萊德環非投級債美累00000000000 3.5200股(3,406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1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MFS全盛全球股美元00000000000 3.2680股(8,777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2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PIMCO全球債美累00000000000 11.2520股(10,762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3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威瑞森電信公司美元券00000000000 10000股(270,841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4 投資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法國興業銀行澳幣債券00000000000 10000股(213,225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5 投資 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摩根投資-JPM環球非投資等級債券澳幣對沖(A股利率入息)基金 3762.3680股 (572,782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6 其他 電子支付帳戶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39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7 其他 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1,610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8 其他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00 33,781元 全部 由乙○○取得 39 其他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00 56,982元 全部 由乙○○取得 40 其他 聯邦商業銀行己○○溢繳款 133元 全部 由乙○○取得 41 其他 AQZ-0000-0000-日產-0000 5,000元 全部 由乙○○取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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