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8號
- 抗告人
- 劉俊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永琦等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法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對於裁定無論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必須為「受裁定」之人始有抗告權,如非「受裁定」之人,縱屬訴訟關係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85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法字第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非原裁定受裁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對原裁定並無提起抗告之權利,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