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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廖文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雅玲
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佳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楊絮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陳威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雅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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