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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9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聲明人
林建志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二、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陳美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林陳美珠於115年2月18日死亡,又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然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故雖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核仍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林陳美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陳美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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