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 債權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代理人
- 謝明華
- 債務人
- 李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3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