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弘正、張圓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張弘正、張圓松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