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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柏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11,028,22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發票明細等)及計算式(查狀附貨款欠款發票表單合計為11,037,927元,與請求金額尚有未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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