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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2 日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李秀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經查債務人徐柏達業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請於被繼承人死亡滿三個月後查詢)。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