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2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5月15日、到期日114年9月16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