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28號
- 聲明人
- 王蕾婷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二、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潘義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潘義堂於115年1月19日死亡,又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然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故雖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核仍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潘義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潘義堂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