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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92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芳南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併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9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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