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 原告
- 正光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被告
- 台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耀臨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治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七中關於「又兩造就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應更正為「又兩造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