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鯨魚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閔 一、聲請人因��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 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蘇碧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悠活事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恒春分│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壹萬伍仟柒佰柒拾│AA00一七五二│ │ │ │曾志信 │行 │ │伍元 │八 │ │ └─┴─────────┴─────────┴───────────┴────────┴────────┴──┘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 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 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