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樓
- 即被告
- 國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統一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住高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