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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阮世賢陳松檀楊中琪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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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統一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高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楊中琪

             書 記 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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