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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甲○○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9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而聲請人繳納68,122元,溢繳裁判費63,932元(68,122-4,190 =63,932)。故本件溢收裁判費63,932元,應予退還,而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