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到期日為94年2月5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95,078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 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