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908號

聲請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到期日為94年2月5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95,078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 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08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