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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葉力旗
  • 法定代理人
    己○○、乙○○、甲○○

  • 原告
    丁○○
  • 被告
    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3弄11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6,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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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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