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丁○○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 被告
- 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3弄11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6,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