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3弄11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6,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