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8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421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4 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