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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陳建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