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美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 律師
陳建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