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9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更名前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3年9 月12日至民國113 年9 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執有相對人及大閱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於民國83 年9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5,000,000 元,經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提示,尚欠本金2,342,400 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嗣茂豐租賃股份公司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法人收購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票字第4801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孫國禎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0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里港 │新土│ │1218 │田│0 │8 │61.81 │全部 │ │ │ │ │ │庫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