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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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