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