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辛○○○
庚○○
丁○○
戊○○
壬○○○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 日所為97年度訴字137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98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